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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電3-3期選商 Q3完成 選商機制強調履約能力

離岸風電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離岸風電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816字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離岸風電區塊開發3-3期選商機制明朗化,經濟部規劃以開發商實績、財務能力、專案執行能力及ESG規劃等納入評分項目,且同一開發商最大獲配容量上限調整為1百萬瓩(GW)。經濟部表示,規劃今年第1季公告遴選辦法,最快第3季完成選商。

經濟部能源署昨(8)日舉行離岸風電3-3期選商規則說明會,能源署副署長陳崇憲表示,3-3期規劃容量3.6GW,這是目前所有開發商拿到場址、通過環評的備查量,且不含3-1期、3-2期風場。

離岸風電區塊開發3-3期選商機制
離岸風電區塊開發3-3期選商機制

因3-1期、3-2期開發不如預期,恐將有部分風場中止。對此陳崇憲強調,3-1和3-2未來會另作選商招標,與3-3期選商分開。

他表示,規劃今年第1季公告3-3期遴選辦法,草案備標期約六個月。不過昨日有開發商反映備標期應延長至九個月,會再納入考量。

依經濟部規劃,3-3期於2030年至2031年併網,選商機制強調履約能力,主要評分三大項。第一是開發商實績占35分,包括國內外實績,過去若在台灣執行風場表現優良,則反映在分數上。

第二項是財務能力占30分,包括開發商及其股東公司淨值/基金/自有資金等規模,也會有加減分。第三項是專案執行能力,包括申請案執行進度占20至25分,ESG占10至15分。

依規劃,3-3期審查分數達70分以上才具獲配資格,並依總分由高至低進行容量核配,同分時則依專案執行能力、開發商實績分數排序核配。

3-3期單一申請案分配容量不得少於300千瓩(MW),不得大於1GW,這也是區塊開發選商以來允許最大申請量。

對於是否現在進行3-3期選商,開發商意見分歧。沃旭力主3-3期要齊頭並進;哥本哈根基礎建設基金(CIP)認為,儘快整併或遞補3-1、3-2風場開發,才能真正趕在2030年提供半導體足夠綠電。

昨日3-3期說明會,沃旭、CIP、風睿、韋能、法國電力能源(EDF)、三井、西門子哥美颯、Vestas、東方風能等業者皆出席。對於經濟部在3-3期拋出ESG評分,業者感到一頭霧水、多有疑惑,甚至無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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