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砍公教年金不適用修法前已退休人員? 銓敘部秀公文法規澄清

銓敘部今下午發布聲明,針對媒體「轉述某人臉書」發文表示,「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按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調整之修法,銓敘部發的公文說,不適用於修法前已退休公務人員」一文,回應「這是不正確的說法」。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昨天表示,她看到銓敘部發的公文,竟說此次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按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調整的修法,只適用於民國114年12月27日退休後的人員。
銓敘部表示,民國114年12月26日總統令公布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並沒有指定生效日期,所以自公布日起算至第3日(114年12月28日)生效。因此,銓敘部於本年1月2日以部退三字第1145911715號書函下達新修正條文,並敘明「自114年12月28日以後的每月退休(職)所得」都會依修正後規定辦理,其中包括新修正第67條依照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5%時,應依該成長率調整的規定,自然是適用於所有已退休公務人員。因此,媒體報導「銓敘部發的公文說,不適用於修法前已退休公務人員」的說法,並非是正確的,請外界勿再流傳。
針對退撫法新修正條文公布生效後,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差額的計算,銓敘部澄清表示,依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退休公務人員每月退休(職)所得自修法生效日起都改以112年度替代率認定。所以退休公務人員自114年12月28日新修正法律生效以後的每月退休(職)所得,會改依112年度替代率計算;至114年12月27日新修正法律生效以前的每月退休(職)所得,自應照原規定辦理,沒有媒體報導所提須向前補發113年及114年二年度退休金差額的問題。
銓敘部最後表示,在法律公布生效後,除啟動聲請釋憲程序,亦已本於合法合憲原則下執行各項作業,惟因有近18萬退休公務人員的月退休金必須進行重新審定,案件量龐大,尚需作業系統配合修正,俟完成相關審定作業後,即得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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