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女性如廁入獄…私留證物涉貪 前書記官又判5年

判決指出,林男自二○一三年起在士林地檢署擔任書記官,二○二一年至二○二三年間在士檢贓物庫負責贓證物的收受、管理、拍賣、發還、銷毀等工作,明知贓證物在案件確定後應依檢方命令處分,卻將應該銷毀的妨害秘密案贓證物,包含手機、筆電、針孔攝影機、記憶卡數張等帶回住處。
林男也藉管理贓證物庫機會,從地檢署偵查卷宗光碟中複製偷拍影像檔案至自己隨身碟內,損害檢方偵辦刑案保管公務電腦設備保密性;另藉機在警方將扣案證物繳交入庫後,取出證物記憶卡及手機,將偷拍案、妨害性自主案的相關影像複製到自己隨身碟。
法院審理時,林男自稱「生病了」,透過服藥已改善、已無歹念,入監後很認真反省,希望能達成與妻子兒女的承諾「早點回家」;辯護律師主張,林有窺視症,是因為有不能自制的衝動而犯案,並無貪汙、侵占犯意,且偵審時自白犯罪、繳回犯罪所得、不法利益不到五萬元,請法院審酌給予減刑機會。
檢方認為,林非自願被查扣證物,不適用減刑規定,貪汙對民眾來說是「國家級背叛」,不該只衡量不法價金多寡;林可能有自己的「課題」要面對,但課題每個人都有,林認罪後要面對應該承擔的「債」,債結清後才是更生的開始。
法官認為,林男犯後自白犯罪,繳回所得財物,符合貪汙治罪條例減刑規定,且犯罪情節輕微,不正利益在五萬元以下,再次減刑;但林男辯護人主張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刑,因難認犯罪有何可憫恕,不適用該規定減刑。
法院考量林男犯罪手段情節、致生危害、智識程度及經濟條件,且患有「窺視症」等,依侵占公有財物罪判刑四年,褫奪公權四年,另依三個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無故取得公務電腦設備電磁紀錄罪,均判刑八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